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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司机意外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 红 冯云虎
某货运中心车队属依法登记的企,其经营管理模式为:通过与个体货车车主签订挂靠协议收取管理费用。王某与该货运中心车队的挂靠协议约定:王某个人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在该货运中心车队,并接受管理,每年交纳管理费;车辆肇事责任由王某负担。王某货车的行车证、营运证均显示车主为该货运中心车队。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在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某某构成工伤。某货运中心车队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李某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方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李某之死能被认定为工伤,适用《劳动法》之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种意见是李某之死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我国《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我国《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本案中某货运中心车队、车主王某、司机李某三者之间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某货运中心车队与王某之间的挂靠关系。王某根据协议接受车队管理,每年交纳管理费。且货车的行车证、营运证均为某货运中心车队,因而王某个人对外已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他从属于某货运中心车队。王某只能以某货运中心车队名义,进行营运,已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雇佣关系。由于王某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而王某雇佣李某为其开车,只是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三是某货运中心车队与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之间无任何关系,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王某雇佣司机李某是王某个人行为,因而李某并非车队招用的职工,某货运中心车队也没有给其发放工资,他只是受雇于王某而已,与车队之间无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认定工伤的前提之一,就是要具有劳动关系,既然李某与某货运中心车队、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那么,李某之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李某之死应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