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国是原江苏省丹徒县农机厂职工,1999年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2003年4月他到镇江市某饲料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徐建国每月工资500元。饲料公司也没有为徐建国上工伤保险。
2003年8月5日,徐建国在工作中手指被机器轧伤,导致右手食指中段以远缺损,其间治疗费由饲料公司全部支付。此后,徐建国就没有再到饲料公司上班。2006年3月徐建国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30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建国是工伤。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建国与饲料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06年8月23日终止。饲料公司支付徐建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合计40891.18元。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已办理“协保”、“内退”包括“下岗”的的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实际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依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动者应依据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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