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将过去每年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的做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改为每季度一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每年的3、6、9、12月份的5日至20日。 (二)申报办法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本人申请、住院病历(见附件)、医疗机构收费凭证、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等,经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部门审查后,由所在用人单位填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为方便职工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为受理所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申报月份的21日之前将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经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后,填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 (2)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 (3)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4)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5)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 (6)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10.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6180-2006)1至4级者。 (二)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虽然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但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三、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职工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全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应安排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后,组织医务专家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6180-2006)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务专家的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劳动能力”四种。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应通过郑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用人单位也应当在本单位主要活动场所对鉴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四、其他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做出之日起,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因其他原因在当年度未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而在下年度或者以后年份申报办理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其它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本人伤病情发生变化要求再次鉴定的,一般应于有效期满后提出。 (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据实提供病历资料。对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历的,给予严肃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求 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在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五公开”、“两禁止”,即公开体检医院、公开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论、公布举报电话。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违纪。客观、公正地为职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资料须知
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由各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部门根据职工伤(残)、病程度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精神病者需提供精神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3.与申报疾病有关的并加盖医院印章的原始病历及医疗机构收费凭证(包括出院小结原始件)复印件,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原始件或复印件。 4.企业职工本人要求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报告(精神病者需监护人签字)。 5.企业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 二、根据不同疾病需要,分别提供如下不同资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方可有效 1.癌症病者:提供病历报告单或特殊类型肿瘤相关的检查资料。 2.心脏病者: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心功能测定。 3.肝脏病者:提供近期肝功能(谷丙、谷草、白蛋白、胆红素)、血凝四项报告单,胃镜、近期B超或CT报告单。 4.肾脏病者:提供近期尿常规、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或CT报告单。 5.血液病者: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资料。 6.肺部疾病者:提供胸片、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7.脑血管意外者:提供远近期头颅CT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 8.眼科病者:提供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报告单、眼电生理检查(VED、ERG)或眼科B超报告单。 9.耳部疾病者: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脑干反映(ABR)及耳声发射资料。 10.骨科病者:提供X光片或CT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力测定及肌电图。 11.糖尿病者: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资料。 12.遇特殊病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被鉴定者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他 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2003〕13号)的有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次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