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工伤后怎么办?如何申报工伤?
根据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到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委员会申报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也可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或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工伤。申报时须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以及拒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或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五、劳动者因工伤可享受到哪些待遇?
(一)因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的支付问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职工必须带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二)因工伤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构成伤残需护理者的生活护理费支付问题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工伤构成伤残可享受的待遇:
按照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分别为:
一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江苏省人口预期寿命已达74.13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下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的标准为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计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36 30 24 18 12 6
六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的标准为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计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30 25 20 15 10 5
七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的标准为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计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24 20 16 12 8 4
八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的标准为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计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18 15 12 9 6 3
九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的标准为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计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12 10 8 6 4 2
十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的标准为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计发: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6 5 4 3 2 1
(五)因工死亡的费用
由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下列费用: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京为60个月,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以上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