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问题问答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伤问题问答
工伤问题问答
问: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外地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

问: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问: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问:外地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本人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问: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超过1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问: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答: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双方有争议,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问: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虽然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问: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问: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问: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2003]18号令)所规定的条件。
 
问: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工伤”知识必备
下一篇:工伤知识讲座(二)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