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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系巫山县矿业有限公司开办的煤矿的工人。2010年9月8日,黄先生在井下采煤时,被坠落的矿碴砸成重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治疗60天。在住院期间,煤矿与黄先生自愿签订了受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煤矿结清黄先生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并一次性补偿伤残补助金、误工工资、生活护理费、续治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后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黄先生的伤情作出伤残等级为六级的鉴定结论,并经仲裁,撤销了煤矿与黄先生签订的受伤补偿协议。
审理中,煤矿称巫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所签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工伤补偿协议,该仲裁裁决书违背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黄先生说:“我系工伤,其伤残等级为六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我是在对方采取引诱、协迫手段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黄先生为原告采煤受伤,经巫山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被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在住院治疗时与原告签订的受伤补偿协议,虽属双方自愿签订,但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与本案现适用的程序相悖,因为诉讼程序已依法启动,仲裁裁决即属未生效之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因而谈不上撤销,故其主张也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和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的主张,并由原告赔偿被告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住院期间的工伤津贴等费用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