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原因导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
在《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的时候,很多人都持这样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确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并没有规定任何豁免的情形,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另外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不能一概而论,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原则不应仅以一纸合同作为判断依据,还应兼顾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比如用人单位有无提交合同文本、发送磋商邮件、签订公示等签订书面合同的意思表示。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第一种观点慢慢地被司法实践所摒弃,实践中第二种观点被广泛采纳。那么在哪些特殊原因下可以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呢?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在实践中,由于特殊的原因能导致没有及时签订、续签合同,无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劳动者拒绝签订、续签;(2)协商过程缓慢导致未及时签订、续签;(3)客观情况难以及时签订、续签。这三种情形下,均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或续签的状态,因此,可以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甚至在发生类似劳动争议时,一些用人单位以企业自身管理混乱或者是学习《劳动合同法》不深入为由导致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进行抗辩,那么这种情形下能否豁免其应当承担的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suopei/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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