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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一般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解释也逐渐进行扩大解释,例如:进行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上下班途中、因工出差的过程中等等都被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情况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理解工伤构成要件首先要把握住“工作原因”,然后再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辅助构成要件。
那么电梯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作场所呢?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自己工作的岗位或公司办公室,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其他办公场所等等是劳动者正常工作、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场地,也属于工作场所。所以,写字楼的大厅和电梯作为办公区域的附属场地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预备性工作”是指为了开展正式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性的工作,例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等,这些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预备性工作。职工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的目的就是为了到达办公室进行工作,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因此,职工在乘坐办公楼电梯时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