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有密切联系。有上下班行为,就必然有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因素,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2、上下班途中一般情况下是指职工离开单位下班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到单位上班工作的过程。在工伤认定中,具体确定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时,必须从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进行考量,职工如果在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且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在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就不能应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顺便办理一些日常生活中必须的个人或家庭事务,如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等等,可以在合理性范围内考量,在此工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