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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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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起始时间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而非一般人通常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试用期届满之日”。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管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实际用工行为已经发生,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开始缴纳工伤保险。现实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对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这造成许多企图为降低用工成本或者希望试用期届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的几个月内都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随着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越来越严厉查处漏缴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伤保险的缴纳一并规范起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自己降低工伤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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