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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1、各种性质的境内企业。这里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该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军人伤残抚恤办法享受工伤待遇。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法人组织必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团体。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参加工伤保险,该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军人伤残抚恤办法享受工伤待遇。 4、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5、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