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体问题导致员工败诉
据了解,在目前北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完全胜诉只勉强维持在20%,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1、案例:申诉只写错一个字,完全败诉
某员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时,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北京×××公司”错写成了“北京市×××公司”。结果公司当庭答辩时称,员工所申诉的公司,与自己没有关系,请求仲裁庭直接予以驳回。仲裁庭做公司工作,希望能够让员工变更,受到了公司的拒绝,在此情况下,不得已仲裁委将员工的申诉予以了驳回。
律师分析:
一字之差,所带来的后果是毁灭性的。法律是严肃的,名称的不同,就代表了主体的不同。如果申诉主体错误,作为应诉公司,完全有权不参加庭审,并进而导致员工不得不败诉。所以,当一个员工准备去申诉时,就要拿出认真的精神去对待这件事,不要一时情绪化就走上了这条路。
2、案例:告错对象=败诉
小李在入职时,与A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工作的过程中,小李发现自己的工资、保险,全是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事实上,A公司与B公司的办公地址全是在一个地方,而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个人。后来公司克扣了小李的一部分提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李走进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B公司支付提成。在应诉中,B公司提出小李是与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以B公司与小李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过审查,确认B公司的答辩意见成立,依法驳回了小李的诉求。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审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件,与劳动争议无关的案件,应当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主张。本案中,小李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个人的理解与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出现了偏差。小李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既然是为B公司工作,当然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发生争议时,自然也应当申诉B公司。其实认定劳动关系并不单纯地依据这一点,主要还要看劳动合同。由于小李是跟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还是应当认定是与A公司建立的,小李直接申诉B公司是有背于法律规定的,败诉自然也是应当的。
在事实上,本案的情况确实具有一定的普便性。这种多个牌子一家公司的现象,实在是数不胜数。对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争议,作为员工,首先就应当理顺自己到底是跟哪家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在理顺的过程中,自己的知识储备不够,就应当及时寻找专业律师来协助进行。在理顺的前提下,再提出申诉,才是一种理性的做法。
3、案例:退休返聘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张先生退休之后就职于一家公司。工作一年有余后,发现自己的同事都有社会保险,就自己一个人没有。张先生很不服气,找领导交涉此事时,与领导发生了争执,送刺激张先生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保险。结果仲裁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后来一审和二审也都是这个结果。原来张先生已经退休,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已经不能再跟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只能建立劳务关系。
律师分析:
并不是每一个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员工,跟公司之间建立都是劳动关系。退休职工由于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就不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再跟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不需要也是不能够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案例:实习生的申诉,不受劳动法保护
小李在大四时,在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内工资只有四百元/月。后来小李了解到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为730元,于是向公司提出补到730元的要求,公司予以了拒绝,小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足。仲裁委查清事实后,以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予以了驳回。
律师分析:
同退休职工一样,小李由于还是全日制在校学生,是不能跟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的,所以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5、申诉对象有误导致败诉
案件回放:
职工小张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该职工出示了劳动合同书,但该单位马上提出反驳,他们认为劳动合同上的甲方为非被申诉人。因此职工只好撤销原来的申诉,不得不重新变更被诉人。
律师分析:
首先,案例中职工的请求在仲裁委还没有对争议进行审理前,其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是因为案例一中职工所诉主体有误,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找准被诉对象。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做出解除决定的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应掌握争议发生的事由应与被诉人有关联。在案件审理中,常有职工因所诉主体有误导致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6、申诉主体不符导致败诉
案件回放:
某企业职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分公司工作,在分公司发生争议,提出申诉,该职工把分公司作为被诉对象。劳动部门受理后,发现被诉主体不符,退回了劳动者的申诉。
律师分析:
分公司有短儿,要告母公司。这个案例的情况很普遍,经常遇到总公司下设一些分公司。这时职工无法分清被诉人应该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在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根据规定,首先看职工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将谁列为被诉人。如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被诉人,与总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就是被诉人。而总公司、分公司均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被诉人只能是总公司,这种情况不管职工在分公司工作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