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57岁,汉族,住址:荥阳市豫龙镇。
被申请人: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瑞军,董事长。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草场村
仲裁请求事项:
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1年5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份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机修工工作,一直没有间断工作,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4日,申请人站在升降梯上面维修印花机后摆布架时因工友操作不当导致我从升降梯摔下,造成申请人腰椎骨折,被申请人派工友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
被申请人先将申请人送往中牟县人民医院检查,因医院不能立即进行治疗,被申请人派的代表孟建华决定转院至中牟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外伤致腰1椎体压缩骨折。
申请人经治疗已出院,因现在无法工作,在家休养,被申请人只是支付了医疗费,没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也不过问申请人后续治疗、工伤认定等问题。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请贵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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