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1985年 月 日生,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碱王庄村。
被申请人:濮阳市森大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付合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金1440元、护理费59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486元、继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17253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上班开始一年内一倍工资384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1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生产一线车间压机顶层进行粉尘清理维护,粉尘突然冒烟着火,申请人在救火时从8米高的压机摔下致伤。经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神经损伤等。2012年5月4日,濮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豫濮工伤认字(2012)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2年8月23日,濮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濮劳鉴工字(2012)第81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鉴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
2012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赔偿,被申请人只同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同意赔偿其它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金1440元、护理费59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486元、继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172538元。另外,2010年元月份,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从上班开始一年内一倍工资384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上述各项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此致
濮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