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良,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西寨村红旗路18号。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总经理。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被告2012年3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
事实与理由:
位于巩义市东区河洛路路北的河南恒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多品及切片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朝甫、陈志高施工。2011年12月10日,上诉人到张朝甫、陈志高承包的工地打工,12月26日下午下班后,工地负责人安排被告给工地工程车补胎,上诉人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下肢截肢。事故发生后,被告为了逃避赔偿责任,被告欺骗原告说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告因不懂法律信以为真。2012年3月29日,在被告欺诈、原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在巩义市签订了协议书,被告补偿了原告83800元。
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伤残应为五级伤残,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上述协议时,本应明确告知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为五级伤残及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工伤赔偿数额的真实情况,而被告却欺骗原告,原告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上述协议,上述协议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有权撤销上述协议。
综上所述,上述协议是在被告欺诈、原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