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琼珂)30岁的公司职员施某在收完货款回公司途中摔伤,导致原有的颈椎病加重,目前左侧肢体偏瘫。在闵行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后,食品公司不服起诉。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2008年11月18日,施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业务员。2009年8月17日,施某前往昆山一公司收款时,在骑电瓶车回公司途中不慎摔倒受伤。2010年5月19日,施某向闵行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9月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施某患有先天性寰枢关节畸形,目前左侧肢体偏瘫,其外力作用是原有颈椎疾病加重,外力作用为诱发因素,与其目前症状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0年10月11日,闵行区人保局认定施某为工伤。
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原审法院认为,闵行区人保局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并无明显不当,遂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请。
之后,食品公司再次提起上诉称,昆山公司不属于公司客户,施某去昆山公司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施某去医院实为治疗先天性疾病,司法鉴定书也证明了施某患先天性疾病,外力作用与目前症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施某则辩称,自己确有先天性疾病,但事发受伤前并没有就诊记录。昆山公司属施某业务范围,事发当日施某是去昆山公司收款,在回公司路上摔倒受伤。
合议庭认为,根据施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施某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提交了法定的材料,并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进行了陈述。闵行区人保局受理申请后,对各方状况进行了调查,可认定施某外出摔倒受伤的事实。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虽载明上诉人施某患有先天性寰枢关节畸形,但亦明确外力作用是原有颈椎疾病加重的诱发因素。
至于施某是否系工作原因受伤,施某的直接主管乐某证明昆山公司是上诉人的客户,也是其业务对象,这与昆山公司员工马某的证明相互印证,证明施某系履行工作职责。
综上,合议庭认为闵行区人保局认定施某属于工伤正确,执法程序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来源:解放日报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